生活馆


  业 守 则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澳门新莆京7906not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创建“规范经营、和谐发展”的市场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市场规范管理、教育、监督,用守则守护澳门新莆京7906not,特制定本《营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及以其他形式销售公司产品的人员,包括建立合作关系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等主体(以下统称“经营者”)。

 

第三条 效力结构

  3.1  本《守则》是相关经营合同的重要构成,是经营者的基本行为规范。
  3.2  本《守则》涉及各项经营规章制度的,以各“规定”、“规范”、“附件”等为补充。
  3.3  本《守则》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解释、补充、修订的各项内容,均与本《守则》具有同等效力。

  3.4  公司各管理部门为市场规范管理所制定的各种规定、规范,均为本《守则》的有力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基本原则

  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规章制度。
  4.2  遵循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4.3  维护公司形象、市场秩序及合法权益。
  4.4  务实诚信,规范经营。

  4.5  依据法规规定及业务协议等约定,各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基本权利和义务
  5.1权利
    5.1.1  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获得相应收益和奖励。
    5.1.2  按公司优惠价购货。
    5.1.3  推广公司产品、企业文化、健康理念。
    5.1.4  向公司推荐消费者和适格经营者。
    5.1.5  按规定申请办理退换货。
    5.1.6  接受技能或产品培训。
    5.1.7  投诉违规行为。
  5.2义务
    5.2.1  充分了解并遵守公司相关经营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经营合同。
    5.2.2  按公司统一价格推广产品。
    5.2.3  如实推销,倡导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权益。
    5.2.4  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5.2.5  保证个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2.6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市场秩序。

    5.2.7  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其他
  6.1  违反本《守则》行为规范属于违反经营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按照本《守则》的违规情节及处分等级等承担违约责任。
  6.2  本《守则》自2019年11月起正式施行,与本《守则》有相抵触的均以本《守则》为准。

  6.3  本《营业守则》解释权、修订权属澳门新莆京7906not日用品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 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 定义

  本《守则》所称经营资格,是指达到公司经营者条件,享受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实施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利与能力要求。

 

第八条 经营条件

  8.1  经营资格应由本人申请,提交本人真实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通讯信息。申请人本人通过公司人脸识别系统识别、手机短信验证后,经公司审核确认后生效。
  8.2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经营资格:
    8.2.1  澳门新莆京7906not公司的正式员工;

    8.2.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九条 经营资格的有效期、终止与重新申请

     9.1  经营资格的有效期为注册生效后连续 12 个月;经公司确认符合延续条件的,有效期自动延续 12 个月。

     9.2  经营者可单方向公司提出取消经营资格申请,自愿终止经营资格。自愿终止 6 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注册,公司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

     9.3  经营者未达公司规定考核标准的, 经营资格自动终止。自动终止后方可申请重新注册,公司经审查后决定是否接受。

     9.4  以下情形,公司可单方解除经营资格:

    9.4.1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经营资格。

    9.4.2  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明、营业资质证明以及银行账户,骗取经营资格。

    9.4.3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隐瞒信息获得经营资格的,经核实后,经营资格自始无效。

    9.4.4  擅自将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以转让、分割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

    9.4.5  以合伙方式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因内部合伙人、合作人、股东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纠纷,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的

    9.4.6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营合同、营业守则或公司相关经营规章制度的。

    9.4.7  因以上情形被公司终止经营资格的,6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9.5  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任何资格申请。

9.6 资格 终止后收益的处理

  9.6.1  因本人申请终止经营资格者,现金收益计算至公司批准申请日止,其他非现金奖励做清零处理。

  9.6.2  因本人未达公司考核标准自动终止资格者,至终止日全部收益做清零处理。

  9.6.3  因本《守则》9.4.1至9.4.6被公司终止资格者,全部收益至公司做出终止资格决定时做清零处理


  第三部分 行为规范

 

第十条 行为规范

  10.1  资格规范
    任何人只可拥有或运作一个经营资格,以任何形式拥有或运作二个及以上资格的,均属于重复申请资格违规。
    10.1.1  推荐不符合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经营资格处以一至三级处分
    10.1.2  利用他人身份重复申请资格处以三至五级处分
    10.1.3  接纳他人重复申请资格处以三至五级处分
    10.1.4  诱导、胁迫他人重复申请资格处以四至六级处分
  10.2  价格规范

    稳定的价格秩序是市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为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业务人员权益,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降价行为。
    10.2.1  变价或变相变价销售公司产品的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2.2  为变价销售者提供产品或支持、帮助,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3  活动规范

    为保障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组织培训、参加活动应遵守公司 《培训与活动管理规范》。(见附件二)
    10.3.1  私自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处以一至七级处分
    10.3.2  活动组织者未按公司要求报备处以一至七级处分
    10.3.3  利用宗教信仰、迷信开展经营活动的,处以二至七级处分
    10.3.4  活动组织者利用组织培训、活动牟取利益的,处以三至八级处分
    10.3.5  组织存在过激行为的培训或担任相关培训讲师的,处以五至八级处分
  10.4  推广规范

    公司名称、商标、产品品牌、企业文化、技术名称等内容属于公司重要知识产权,应规范、合理使用。经营过程中应如实介绍公司和产品功效。严禁私自编制、翻版制作与公司有关的宣传资料、辅销品,或私自使用传播非公司编制的与公司有关的宣传资料。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品牌、形象,或对公司、产品进行不实宣传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社交媒体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业务人员社交媒体使用规范》(见附件一)。
    10.4.1  对公司或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处以二至六级处分
    10.4.2  未经公司允许,通过互联网、公众媒体销售产品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4.3  非正常方式使用公司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商标、产品品牌、企业文化内容、技术名称、公司行政领导名义等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4.4  散布谣言、制造矛盾,攻击、诋毁公司或其他企业、品牌、产品处以三至八级处分;
    10.4.5  参与同行业公司经营、活动、服务或推广与公司同类产品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4.6  上述行为对市场造成破坏的处以八级处分。
  10.5  其他

    其他违反经营合同的相关约定,损害公司、市场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10.5.1  违反公司各类培训活动相关制度的行为 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5.2  向公司提供不合格发票拒不改正的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5.3  纵容、诱导、教唆他人发生违规行为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5.4  抗拒、阻碍公司组织的检查或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5.5  向公司提供不实资料或虚假信息处以三至七级处分
    10.5.6  人为操纵业绩,对市场造成破坏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处以三至八级处分
    10.5.7  影响公司(含分公司)正常工作,对公司财产造成破坏处以四至八级处分
    10.5.8  侵犯公司员工的人格尊严或人身安全处以五至八级处分
    10.5.9  其他影响/损害公司、市场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处以一至八级处分
  10.6  以下违规行为公司严厉禁止,如有违反,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
    10.6.1  严重损害公司或市场利益,危及公司安全处以八级处分
    10.6.2  不符合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的人员申请成为经营者处以八级处分
    10.6.3  严重降价销售处以八级处分
    10.6.4  泄露公司经营策略,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处以八级处分
    10.6.5  加入国家认定的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处以八级处分
    10.6.6  任何形式挪用货款处以八级处分

  10.7  其他未明确规定的情形,由公司根据基本原则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违规处分等级及附加处分
  第一级  口头警告
  第二级  书面警告
  第三级  书面警告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
  第四级  书面警告并处2000元-5000元罚款
  第五级  书面警告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六级  书面警告并处1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七级  暂停经营资格

  第八级  解除业务协议,取消经营资格

 

  第四部分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投诉和申诉
  12.1  对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须在违规行为发生次月起的12个月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署名的投诉材料以及相应证据,否则公司不予受理。
  12.2  对于经营者的任何违规行为,公司均保留追究处理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12.3  当事人如对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须提交书面、署名的申诉材料及提供足以推翻原处理决定的新证据,否则公司有权不予受理。公司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生效、执行。公司针对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后,不再就同一事由受理申诉。

 

第十三条、处理认定和相关措施
  13.1  对任何有意规避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认定其行为是否违规。
  13.2  对于违规行为,公司结合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及过往违规记录等因素,在处分等级范围内给予相应处分。违规情节严重的,包括同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24个月内重复实施同一违规行为、引起政府部门/媒体介入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和损害后果,将从重或加重处理。
  13.3  生活馆的家庭成员、雇员或参与店内事务的人员在生活馆发生违规行为的,由生活馆/法定代表人承担违规责任。
  13.4  在违规行为被调查期间及违规处分执行期间,公司有权实施暂扣报酬、限制推荐、限制购货、暂停支付生活馆物流补贴、暂停生活馆订货,以及在晋升、表彰、获奖、内媒报道、资格评选等方面采取临时性措施。
  13.5  在违规行为被调查期间,公司如实施了临时性措施的,调查结束后做出的违规处分决定可自临时性措施涉及的最早月份开始执行。
  13.6  为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公司可对当事人实施告诫面谈。
  13.7  投诉有效期内的重复申请资格行为经查实后,违规资格所形成的市场将调整到原资格处。
  13.8  经营者发生重大、恶性违规被给予第八级违规处分的,公司有权不予调整原市场。
  13.9  经营者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在核定金额后从其报酬中直接扣除。
  13.10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落实处分决定,并视情况对规避违规处分执行的经营者追加处理。

  13.11 对违反“附件”规定的,公司参照本《守则》相关规定做出处理,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附 件

      一、《经营者社交媒体使用规范》

      二、《培训与活动管理规范》

 

 

 

附件一:《社交媒体使用规范》 (试行)

 

  为帮助经营者合理、有效运用社交媒体,规范行为,维护及提升公司美誉度,助推业务发展, 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  定义:

  社交媒体是新型在线媒体,用户能以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形式分享意见、观点和 经验。目前常见的社交媒体类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站(如天涯社区、人人网等)、通讯平台 (如 QQ、微信、博客、微博等)、图片/视频分享平台(如优酷、腾讯视频、爱奇艺、抖音等)、直 播平台、播客、论坛等。

 

. 使用规范
  1. 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社交媒体的内容规范,不得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或者以其它方式使用违规内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1 涉及讨论政治事件、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敏感信息;

    1.2 散布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信息;

    1.3 破坏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1.4 侮辱或诽谤他人、揭露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1.5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优秀文化传统的信息等。
  2. 严禁以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公司名称、公司行政领导、商标、产品品牌、技术名称、企业 文化理念等名义、名称,申请注册社交媒体域名及账号、进行官方认证等,或作为头像使用。
  3. 不得利用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的形象、姓名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公司及产品宣传,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利用公众人物、明星头像、姓名在社交媒体进行相关宣传。
  4. 诚实守信,尊重版权,使用个人身份注册社交媒体账号,不冒充他人或盗用他人头像及信息注册。
  5. 辨别信息真伪,不信谣,不传谣,保护个人隐私,对所发布的内容负责。
  6. 遵守公司各项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使用公司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已核准的资料。不得擅自在社 交媒体发布未经公司公开渠道(如公司官网、官方微信、微博)发布的信息或已核准的资料,不得 发布“非公开信息”和“保密信息”等未经许可公布的信息。
  7. 不得发布对公司、经营者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不在社交媒体上推广与公司产品、 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产品、活动或服务等信息。
  8. 不得攻击、诋毁公司或其他企业、品牌、产品。
  9. 不得散布谣言、制造矛盾和攻击、诋毁他人。
  10.严禁在个人社交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宣扬暴富思想和夸大产品功效。
  11.尊重他人,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咨询及服务。
  12.运用社交媒体开展线上活动(培训会、分享会等),须按照公司《培训活动管理规范》向公司外事部进行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培训内容、公司师资(如需),经外事部书面批准后方可进 行。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生效,与公司《营业守则》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二:《培训与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积极、有效的活动能加速业务市场发展,提升效益。为保证参会人员安全,保障各项培训、活动健康、安全、稳健发展,公司特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者自行组织的相关培训与活动(包括线上、线下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 培训、活动内容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和规章制度
  1. 严禁在培训活动中涉及政治、宗教信仰、迷信等内容,坚决抵制邪教。
  2. 严禁以公司或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3. 严禁组织存在过激行为的培训。
  4. 不得散布谣言、制造矛盾,攻击、诋毁本公司或其他企业、品牌、产品,不得诋毁其他团队和市场。
  5. 不得炫耀收入,宣扬快速致富或物质享受,不得向他人承诺高额回报。
  6. 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效。

  7. 严禁以牟利为目的举办活动或借活动之名分摊与活动不相关的费用,以拓展业务为由进行集资等。

 

. 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程序组织相关活动
  1. 组织者须提前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求进行报备。线下活 动组织者须提前 30 日书面向公司外事部提出申请和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备,获得公司及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线上活动组织者须提前7日书面向公司外事部提出申请,获得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举行。
  2. 活动规模须符合公司及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

  3. 活动组织者须在活动前强调安全问题。
  4. 须选择有合法资质、声誉良好的活动场所、广告公司、旅行社、车队进行合作,并签订合同;须提前对活动场所、租用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于未然。
  5. 组织活动必须财务公开透明,需向核心成员公示收支明细表,严禁借会议、活动牟利。
  6. 所有大型活动必须成立专门的安保应急小组,须在举办 15 日前向公司提供书面版详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 组织者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或使用公司名称、商标、标识、品牌组织任何形式的境内境外游活动。
  8. 各类活动举办期间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对于公司派员进行现场巡视(包括会场监督和进入线 上课堂监督)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生效,与公司《营业守则》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范为准。